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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业高利税背后的代价
2007-05-29 08:55 来源: 信息时报
历史 烟草广告打擦边球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对烟草广告的发布范围也作了明确的禁止和限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规定,颁布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不得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其他商品、服务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

  因此有业内人士认为,在当前的香烟广告管理立法中,问题突出的环节是认定,因为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规定还是比较模糊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仅仅提到一句“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但是,什么是“变相烟草广告”,则没有明确的说法。这样一来,为烟草厂商提供了“打擦边球”的机会。

  国家《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烟草广告进行规范,为何众多烟草企业热衷于打法规的“擦边球”?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副会长张义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烟草广告是烟草企业为争夺香烟市场,促进烟草消费,鼓励吸烟者继续吸烟,吸引新的吸烟者,特别是诱导广大青少年吸烟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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