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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的宠物狗不见了 法院二审判赔3.5万元
2007-05-30 10:05 来源: 河南视窗
但服务部的回答是,由于事出仓促,没有保留犬耳。

  “什么证据都没有,这怎么能让人信服呢?”宋某当即要求服务部赔偿。协商无果后,宋某将该宠物诊疗服务部告上了法庭。

  一审判赔狗主人3.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与宠物诊疗服务部签订了宠物寄养协议书后,即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宋某在支付保管费后,服务部就应当妥善照顾好宋某寄养的狗。

  关于狗的死亡,该宠物诊疗服务部既未提供相关证据,更未及时通知宋某,存在明显过错。

  关于该狗的价值,宋某提供了该狗的收据、血统证明书、免疫证书及运输发票等证据,能证明寄养在服务部的狗的价值为3.5万元。服务部虽对狗的价值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宋某寄养狗价值的相关证据,故判决该宠物诊疗服务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宋某3.5万元。

  贺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时,法院认为,综合本案案情,宋某所寄养的狗属于较为名贵的宠物,并非贵重的物品。贺某作为经营宠物店的开办方,对宋某寄养的狗的价值也应当了解。贺某要求按一般德国牧羊犬赔偿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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