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症在何处 市民盼释疑
那么,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为何不能对外销售呢?
《江南时报》法律顾问、连云港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张华律师介绍说,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是不能合法上市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张华对记者表示,购房人一旦买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就等于买了一系列预期的风险,开发商承诺房屋的规划设计、环境配套、交付时间、房屋质量等都是可变的,而一旦风险形成,那只能由购房人自担。尽管事发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有可能介入处理,但对于购房消费者的财产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已经属于滞后的行为。
一些市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擅自销售楼盘的行为,无异于一对年轻人未经结婚登记,在没有取得结婚证的情况下就同居的做法,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政府部门应当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依法严惩才能杜绝这类坑害购房者利益的现象发生。
一位市民对记者说:“3月21日,连云港德兰置业公司无证售房行为刚刚被建设部通报过,才过去两个月时间,为什么一些开发商对此就毫无忌惮呢?”这位市民说,建设部的通报本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然而至今为止,还有一些开发商的类似违法行为依然在继续,未曾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这值得深思。“问题的症结还是出在政府部门监管不力的问题上,不能光打雷不下雨,得动真格的。”这位市民如是说。
还有市民对一些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公然出现在房管局主办的“房交会”上的现象表示质疑,他们疑惑,这些没有取得完备、合法手续的开发商,公然在有关部门的眼皮底下擅自销售楼盘,侵害购房者的利益,之所以没有遭到有关部门的查处,是不是两者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默契”?甚至还有一些市民质疑,举办这样的“房展会”,会不会让政府部门陷入沦为房产商“推销员”的嫌疑?
这些困扰在连云港市民心头的疑惑,以及连云港房产交易能否走向健康发展的正轨,《江南时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