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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施行
2007-06-01 09:00 来源: 新京报

从今天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修订后的《保护法》要求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对于在学校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加以管教;管教无效的,可以按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
  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对“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的规定,学校校长反应不一。一位校长说,有的学生已经严重妨碍了正常教学,甚至还对师生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这都令他感到担忧。

  不良学生首选在本校教育

  北京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大多数存在一定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首先应尽可能把孩子留在本校进行教育,使其逐渐改正自身的不良行为。一些学生如果确感不适应现在的环境,也可以申请转到其他学校。

  “送专门学校”是在家、校管教均无效的情况下采取的手段,一般指过去所说的“工读学校”。据了解,为了充分保护学生,学生在被转到“工读学校”后,学籍仍保留在原校,毕业时不会拿到工读学校的毕业证,避免留下不良的“印记”。另外,北京工读学校多已改名,且同时进行职业教育,对学生也是另外一种保护。

  只有学习问题而没有不良行为问题的学生,“工读学校”是不接收的。根据有关规定,工读学校招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9种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多次拦截殴打他人、多次偷窃、赌博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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