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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首次修正 单位拒不履行判决最高可罚30万元
2007-06-25 08:44 来源: 北京青年报

  ■药方2

  案件可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执行

  修改:草案新增规定,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由本院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原来民诉法规定由一审法院执行,草案新增规定,“也可以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原因:异地执行,尤其是跨省执行,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严重的还会遭遇暴力抗法。这一规定将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

  ■药方3

  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统

  延至3年

  修改:民诉法原来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如果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草案统一将其改为三年。

  原因:从实际情况看,不少债务人履行义务需要较长时间,申请执行期限太短,不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也不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而且,有的当事人如在期限内未申请执行,就不能得到法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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