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状·申诉难
■药方1
再审事由从五项细化为十六项
修改:草案修改规定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代为诉讼的;应当参加诉讼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未依法开庭审理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原判决、裁定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情形。
原因:2006年,各级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227002件,决定再审的48214件,改判的15568件,不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未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