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条款适用事业单位
修改: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部分条款,使其可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同时,将第九十六条修改为:“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原因: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就没有法律依据对其合法权益给予有效保护,建议本法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