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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京的“洋店”偏少中文标识
2007-06-26 08:33 来源: 北京商报

商报链接

  根据我国《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可以是中外文对照,但必须要以中文为主”。如果发现广告牌内容上只有外文属于违规行为,应依据我国法规责令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应有中文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等有关信息,产品没有中文标识的情况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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