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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5 09:22 来源: 望京网
 大学与医保

  医保制度不健全,大学难堪重负

  容不下患有糖尿病的学生,是大学越来越“小气”了么?

  杨振宁说,他们最担忧的其实是责任的承担,不仅是医疗费问题。“近三年,学校用于学生住院费用达230余万元,远远超出了公费医疗拨款额。其中有两名患白血病学生,学校已为其支付医疗费50余万元。如果有更多的学生生病,我们可能没法应对。”

  目前学校实行学生医疗保险,但是保险公司的“学生保险除外责任”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病症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康复”,“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这也就意味着糖尿病不在报销之列。

  对华明来说,学杂费和生活费都已经让他的家庭倍感压力,更不用说医疗费开支,而山东中医药大学享受到的医疗方面的拨款,每个学生每年不足60元,对于一个有一万多学生的学校而言,在一个医疗费用日益昂贵的今天,这笔钱显然解决不了大的问题。

  对此,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认为,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应该覆盖大学生,尤其是加大政府对这块的投入力度,通过“国家出一点,学校拿一点,学生交一点,社会帮一点”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山东中医药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梁红卫也认可这一点。“在这个问题上,并不是我们学校一句话就可以解决的,如果我们开了一个口子,那以后大家都来山东中医药大学,我们可能招架不住。”

  他说的这个问题,其背后是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不足。杨振宁说:“在最根本的学生身上花的钱还是太少,如果不解决投入问题,不在医疗保障上加大改革力度,今天是I型糖尿病,以后可能就是高血压了,因为教育部等三个部委的《指导意见》规定,严重的高血压也可以不录取。”

  (《齐鲁晚报》记者黄鸣、网友山水间、小题大做等对采访提供了帮助,谨此致谢)。

  专家说法

  此案具有宪法意义

  华明的遭遇被媒体广泛报道以后,也得到了法学专家和法律从业者的关心。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教师许志永博士对此深表关切。

  在2003年的“孙志刚案”中,许志永是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的发起人。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许志永博士说:“此案具有重要的宪法意义,我愿意参与到事件中来,并对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指导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

  潇湘晨报:华明因为患有I型糖尿病被大学“退学”。根据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作出这个决定,是否违法?

  许志永:《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部分内容与宪法第33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第46条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规定相抵触。

  宪法有关规定的精神是公民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当然,平等不是绝对的,但差别待遇必须是必要的和合理的,除非根据特定专业需求所作出的必要的和合理的限制——比如警察招生关于身高的限制、美术专业不招收色盲者等,这样的权利不得因种族、贫富、家庭出身等因素被剥夺和限制。但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只是一个指导意见,是一个建议,不是法规和规章,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因此,严格来说,山东中医药大学的退学决定不是“根据”该意见作出的,只是采纳了该意见。

  山东中医药大学的决定不能拿该意见作为合法根据,其决定是否合法,应当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的根据不能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而应当是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审查的基本标准应当是:学校及专业对招收某类学生的差别待遇是否必要和合理,比如警察招生需要身高限制,美术专业不要色盲者等,但如果限制不是必要的和合理的,就涉嫌歧视。

  隐瞒病情不违反任何法律

  潇湘晨报:如果华明不得不离开学校,他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自己的受教育权,对山东中医药大学采取行政诉讼,从法律上来讲胜诉的可能性如何?

  许志永:从法律上讲应当能胜诉。但是我国司法实践有着复杂的非法律因素的影响,结果难以预料,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忠于法律的勇气和公民社会的共同努力。从法律上看,上面已经分析过,山东中医药大学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指导意见不是法律,只能是其自主行为,任何机关、单位、社会团体的自主行为的决定以及决策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侵害公民基本权利。山东中医药大学对糖尿病患者的差别待遇是基于经济原因,不是专业所必要的合理的限制,加上该校公立学校的特征,构成对华明的歧视,再加上我国独特的高考招生制度因素,该校事实上剥夺了华明受教育的权利。

  华明应当对山东中医药大学提起民事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理由不充分,虽然中国公立高校录取行为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但它毕竟不是行政机关,录取行为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受委托的行政行为,从民事角度看,山东中医药大学已经录取华明,可以看成是其提供教育权利的合同,这个承诺没有法律根据不可以撤销。中医药大学可能答辩说华明涉嫌欺诈,但隐瞒病情不违反任何法律,不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

  指导意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性文件,不是违宪审查的对象,提起违宪审查缺少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妨碍公民可以向教育部等三部门提出建议,建议他们修改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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