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医护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保障服务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中心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全科医师、社区专业医师、防保医师、社区护士等人员,应执行《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医护人员上岗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三、本中心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社区医、防、护人员,在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后,凭《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医护人员上岗资格证书》上岗。
四、拥有上岗资格的医护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爱岗敬业,服务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熟练掌握社区卫生服务技能,胜任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职责。
五、医护人员应掌握社区人群工作沟通技巧,有一定的群众工作能力;能够运用中西医适宜技术为社区居民服务;
六、预防保健人员应掌握流行病学、妇幼保健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进行常见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妇女儿童常见病的预防,运用卫生学、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综合分析;能进行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掌握健康人群、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的健康管理,疾病的筛查与咨询,进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七、本中心的社区医、防、护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卫生局组织的培训、进修、继续教育等,并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各类业务考试。
八、本中心的社区医、防、护人员应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上岗资格认定校验与认定等。
九、因患传染病或其它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或卫生局规定的取消上岗资格者,收回《证书》,取消在本中心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