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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工作制度
2009-12-31 18:32 来源: 望京网
    一、检验单由临床医师逐项填写,字迹清楚,目的明确。急诊检验单上须注明“急”字。
    二、收集标本要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标本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采集。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
    三、病情严重或活动不便的患者,化验室人员应主动到患者身边收集标本。
    四、普通检验及时发出结果报告,急诊检验随做随发。
    五、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作好登记,签名后发出报告。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或明显异常时,主动与临床科室联系,重新检查,并在检验报告单上注明复查次数。发现检查项目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
    六、特殊标本发出报告后保留二十四小时,一般标本和用具应立即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七、保证检验质量,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定期抽查检验质量。
    八、建立实验室质量控制制度,积极参加质量控制,以保证检验质量。
    九、积极配合医疗,开展新检验项目和技术革新。
    十、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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