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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究竟适用了谁?
2007-05-06 10:47 来源: 法制周报
     深析:制造住房价格“双轨制”

  没有人怀疑政府制订经济适用房政策时善意的初衷,实际上,它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很多问题。

  现行的经济适用房操作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制造了事实上的住房价格“双轨制”,客观上造成因资本逐利而导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高度短缺、脱离应受惠人群、权力寻租等问题。

  “居者有其屋”不等于“居者有其权”,租房和买房都可以使人不用露宿街头,唯一的差别在于房子的所有权。如果套用经济适用房的逻辑于交通的话,那就是“行者有其车”,等于通过减免税收、价格优惠等政策让“穷人”买得起夏利车,这自然会刺激那些甚至“宝马级”的富人伪装成穷人抢购。

  同时,住房价格是地段、户型、配套设施甚至投机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体现,而经济适用房则是靠行政手段制定价格,等于人为制造“双轨制”,理性的“经济人”一定会选择低价品,导致经济适用房在理论上永远供不应求,其外在表现就是卷铺盖连夜排长队、倒卖房号的盛行。

  转身:长沙经济适用房之路

  2007年,长沙市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条件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未婚(含离异、丧偶)购房对象年龄条件由25周岁提高到30周岁;二是已经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待遇的离婚人员原则上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居民离婚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离婚5年以上,经严格审查批准方可购买;三是严格审核申请购房对象收入。

  在此之前,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房的“门槛”已调高过一次——未婚申请人的年龄由男25岁、女23岁调到同为25岁;从原先不对离婚申请人作限制改为需离婚满半年以上;并且对于已婚申请人的年龄,由不作限制改为需在60岁以下。

  今年,长沙将新建经济适用房54万平方米,承诺保证完成并争取超额完成。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的户型控制比例为:建筑面积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不能超过20%,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的占50%,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的占30%。

  综观长沙经济适用房近10年的发展历程,并放眼全国,不能不说长沙经济适用房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相对于很多城市对经济适用房项目“惜地如金”的状况,长沙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有好几年都超过了100万平方米,这甚至使普通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商抱怨“经济适用房拉低了房价”。

  但是,随着这两年经济适用房建设批准面积的相对减少,以及商品房市场价格的不断攀升造成的与经济适用房价格差加大,市民对经济适用房的需求已经明显超出了供应,矛盾越发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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