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周先生:我家的狗很早就办狗证了,但是今年春节,狗走丢了。请问现在我新养的狗能继续用以前的狗证吗?
市公安局: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您首先应该到办理犬只登记的派出所将原先的犬证注销,再选择饲养其它的犬。新饲养的犬不能使用已失踪犬的犬证,在您注销失踪犬的犬证后,请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到当地派出所为新饲养的犬办理登记。感谢您对北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