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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迫近开发商忙卖车位
2007-06-05 10:02 来源: 北京日报

根据101即将生效的《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在经过对物权法的认真学习后,多数开发商表示,物权法的颁布没有对未经业主分摊的产权车位造成太大影响。事实果真如此的话,物权法在3月份甫一颁布后,开发商为何要表现得“如临大敌”?

 

产权车位不受物权法影响

 

亚运村附近一楼盘的业主先生在今年3月份发现,小区内的地下车位价格一下子优惠了近万元,降价后的价格不到11万元。在部分业主看来,开发商搞“促销”是怕受到物权法的影响,想在101之前卖出剩余的200多个车位。

 

“车位降价活动推行一段时间了,此举与物权法并没有关系。”该楼盘的销售人员昨天解释说,他们卖出的产权车位因为没有进行公摊,所有权都归开发商。推出“促销车位”就是为了拉动车位的销售。“事实证明,这一招确实奏效。”他说,目前车位的销售状况已基本达到开发商的要求。

 

雍和家园、阳光倾城的负责人也对上述说法表示认同。他们认为,北京现行的规定基本和物权法一致——关于车位,开发商和业主之间通常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看证明。由于车位一般都是和房子分开卖,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立车位的权属,没有约定的只要开发商能提供产权证明就属于开发商,不能提供权属证明的就属于业主。正因为如此,多位开发商认为物权法的实施对车位的销售没有太多影响,车位也不会打折销售。由此看来,物权法实施所影响的并非车位的权属问题。

 

车位价格应由开发商和业主商定

 

尽管来自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的数据表明,三环新城在去年4月份取得预售许可的455个地下车位,至今仍有六成在虚位以待,但三环新城售楼人员昨天表示:“车位是给后期入住的业主准备的,只有本小区业主才可以购买。”与三环新城的态度不同,朝阳北路、东四环等区域的中低档楼盘的开发商乐于将车位卖给周围商家。因为即使是容纳了4000多户业主的百子湾一号,2000个车位的“上座率”也不过50%左右。

 

“物权法实施后,‘外卖’车位的做法也许就不行了。”一位开发商预计,少了小区业主以外的买主,位置偏远些的小区车位会更不好卖。

 

开发商对车位的另一个担心来自车位的定价权。根据《物权法》的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按照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的说法,目前有些车位占地应属于业主共有场所。“共有和共同管理权”意味着今后即便是开发商能拿来出租或销售的产权车位的定价,也应该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商定,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开发商自己说了算。

 

基于上述原因,多数开发商都希望能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多卖出些车位,心里落个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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