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和小勇在相恋四年后最终选择了分手。恋爱关系解除后,小丽将男友小勇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告到法院,要求小勇赔偿她处女膜修复费及心理治疗费等共计6万余元。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对这起侵害贞操权纠纷进行审理后,一审驳回了小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丽与小勇系大学同学,上学期间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2002年5月,在小勇家中,小丽与小勇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之后近四年的时间,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直至2006年1月9日,两人分手。此后,双方为分手赔偿产生分歧,小丽以小勇与其初次发生性关系时违背其个人意志,该强迫行为造成其处女膜破裂及严重的精神创伤为由,将小勇诉至法院。但小勇却表示,他与小丽初次发生性关系时是出于双方自愿,因此不同意小丽的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案中,小丽虽与小勇发生了性关系,但小丽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系小勇强行所致。另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小丽在与小勇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后并未予以报警,而且之后与小勇保持了近四年的性关系,因此可推定小丽在与小勇初次发生性关系时是经小丽同意的,并非小勇强迫所为。因此法院认为,小勇不构成贞操权侵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