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大学恋人相处4年后分手,女方起诉男方称被迫与之发生性关系,要求男方支付处女膜修复费。昨日上午,朝阳法院一审驳回了女方起诉,理由是发生关系是出于她本人自愿。
据法院查明,原告小丽(化名)与被告小勇(化名)是大学同学,两人在大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小丽说,2002年5月,在小勇家中两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之后的4年大学期间,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直至去年1月9日双方断绝恋爱关系。
分手不久,小丽向小勇提出赔偿,称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小勇违背了她的意志,致处女膜破裂,给她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
去年3月10日,在呼家楼司法所的主持下,两人就经济赔偿问题调解未果。
小丽遂提起诉讼,要求小勇赔偿其医疗费用2399元、处女膜修复手术费1万元、心理治疗费5万元,共计62399元。
在庭审中,小勇否认强迫之说,认为小丽自愿,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小丽与小勇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后没有报警,之后又与小勇保持了4年的性关系,可以推定小勇与小丽初次发生性关系并非强迫所为。且小丽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强迫之说。法院最终驳回了小丽的起诉。
宣判后,小丽没有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