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和反隐性市场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奥运新闻中心举行。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副部长陈锋表示,在奥运会比赛期间,参赛运动员禁止为非奥运会赞助企业做广告宣传。参赛选手赛前需与中国奥委会签订协约,在协约中做出不为非奥运会赞助企业“代言”广告的承诺。
在奥运会比赛期间,奥运会的所有参赛选手都禁止为非奥运会赞助企业做广告宣传。因为在奥运会比赛期间,在公众心中,参赛运动员在那时候所代表的已经不是他个人的形象,而是与奥运紧密相关的形象,比如奥运金牌得主的形象。他的个人形象就已经与奥运紧密相连了,因此不能为非奥运赞助企业做宣传,非奥运比赛期间则不受此款约束。
陈锋说,参赛选手和非奥运赞助企业的协议应该把奥运会的赛期时段空出。所有参加北京奥运会的选手,都一定要和中国奥委会签订一个协约,即参加奥运的申请表。在申请表中,参赛选手需承诺,作为一个参加奥运会比赛的运动员,在奥运期间,不为非奥运赞助企业做广告。申请一经提交,就产生合同的约束意义。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北京奥组委和相关部门会视情况处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