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中介不得隐瞒房屋实价
2007-06-21 10:09 来源: 津报网
  市民热议房地产交易新条例 中介管理、新房变相销售受关注

  快报讯(记者马樱健)自6月11日起公开征集意见的《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布后,连日来受到读者热切关注。采访中,读者普遍认为此次公示的《条例》与近期
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出现的热点问题结合紧密,调整的部分特别具有针对性。也有部分读者表示,对于目前市民比较关注的经济适用房等问题,《条例》也应加以规范。

  目前还在征集意见过程中,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将意见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邮政编码:300042;也可通过电话(公休日除外)或电子信箱反映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电话:23325308,市国土房管局电话:24463818,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电子信箱:rdfgw@tjrd.gov.cn,市国土房管局电子信箱:chanquanc@tjfdc.gov.cn。

  关注1

  规范中介 严禁8种行为违规服务

  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一直是近年来房地产交易活动中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关于中介执业资格方面,《条例》规定,房地产咨询机构应具有至少1名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以及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方可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具有5名以上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和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咨询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每个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具有1名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和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条例》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不得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非法获取中介服务费以外的交易差价;不能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款、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房地产交易资金,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注册执业;不得发布未注明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编号的房地产交易信息;不得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信息;不得冒充、冒用客户名义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中介服务收费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收取中介服务费须开具正式发票。

关注2

  新房上网 严禁4种方式变相销售

  针对房地产市场多年来一直存在的变相销售问题,此次《条例》中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待售新建商品房信息输入新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取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新建商品房

网上销售管理系统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与购房人签订合同的结果输入该系统。《条例》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以认购、定购、登记、选号等形式收取预定款,变相销售;未办理初始登记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发布虚假新建商品房已售、待售信息,进行虚假销售。

 论坛精选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 ·这下钱给十八辈祖宗使
·好吃的不得了……盐酥 ·人与人之间不能缺少仁
·在佛 陀时期,有一位沙 ·哇噻,小鸟们开启了春
·【法会小故事】皮尔逊 ·漫跑望京海棠花溪×北
·以戒为师,善护慧根( ·白话佛法(广播讲座)
·迷者外求 觉者内证 20 ·北小河公园满园春色
·震惊!为了出片 ·大望京花园花盛开
·望京游园专线 ·望京海棠花溪明天下午
·海棠依旧笑春风 ·稻香村的小黄鱼换鱼的
·开喝 ·旺角开新店 一探关东香
望京网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