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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首次修正 单位拒不履行判决最高可罚30万元
2007-06-25 08:44 来源: 北京青年报
 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更换执行法院,执行的“接力棒”可转至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时隔16年,民诉法首次修正并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一审。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着力“治疗”民事审判中执行难、申诉难两大痼疾。

  病状·执行难

  ■药方1

  拒执行罚额翻十倍

  修改: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强制措施,草案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由1000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由1000元至3万元改为1万元至30万元。

  草案还新增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转移隐匿财产的,执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此外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人员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或者在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对于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如拒绝调查,在罚款的基础上,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予以拘留。

  原因:2006年,各级法院受理申请执行的民事案件有213万件,人民法院发出执行的通知后,能够履行的有71万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46万件,接近100万件民事案件未能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能最终实现,据此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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