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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的设想能走多远
2007-06-27 09:06 来源: 北京参考

酒仙桥的危改拆迁中,为解决困难群众经济问题所提出的一系列措施颇有新意。其中,尤以“共有产权”的提法最受关注。有人说,这是开发商的权宜之计,也有人说,这不失为一种可尝试的模式。

■ “共有产权”未来仍需还钱

所谓“共有产权”,按照有关部门的说法,就是由特困群众和原产权单位各自出钱购买一部分产权,双方共同占有新购房的产权。这样一来,特困群众在买房初期就可少交一些钱,而享受到相对更好的住房。

业内人士认为,共有产权的好处是显见的,但在制度和程序上的问题也很突出。首先,特困群众和原产权单位对于新住房的“共有”究竟该怎样理解,即是各自享有住房的不同权能,例如使用权、处分权等,还是某方享有实质上的产权,而原产权单位只享有名义上的产权。其次,“共有产权”的住房在转让时是否要“共有产权”双方都同意才能转让,转让以后是否还继续“产权共有”等也都需要明晰。

万年基业投资集团副总裁、北京万年长兴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玺庆对此指出,共有产权的提出,可能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开发商先替困难的拆迁户把钱垫上,使其先同意拆迁,等到拆迁户入住新房后,再由住户逐渐还钱,何时还清,何时住户获得完整产权。另一种可能是开发商真的让利,即虽然签了共有产权合同,但是住户入住后,也不用再还钱。这样做的目的实际上是开发商为加快拆迁速度。当然,通常情况下,第一种的可能性更大。

■ 群众自发改造或可减少纠纷

那么,这种“共有产权”的模式是否在实践中可以推广呢?

黄玺庆认为,这个问题目前很难讲,“毕竟,开发商各有各的招儿”。其实,从某种意义上看,“共有产权”如果将拆迁户一次性交的钱分为每月交就似乎是种变相的廉租,所不同的是,“共有产权”的住户一方仍保留购买房屋产权的权利,只要有足够的资金,就可以履行这个权利。

而从实践中看,虽有一些居民对此叫好,仍有人不甚赞同,提出“要么增加补偿,要么降低房价”。另一些反对拆迁的人则认为,自家的房子住得好好的,根本不需要拆迁。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委员蔡金水指出:“有一些街区的居民确实是迫切需要改造的,而另一些居民并不认为自家需要拆了再盖,这就不应强求。在国外,住房改造是全体住户自发提出的,目的可能是为了享受更好的环境,促使区域更好地发展,未来赢得更多的收益。这就需要区域的住户过半数以上同意。一旦多数人同意了,少数人也需服从。而因为是群众自发的,纠纷也会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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