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直被京城消费者关注的“开瓶费”之争终于有了结果,法院以判决消费者胜诉给该问题画上了一个句号。
法院认为,判断经营者提供的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是否有违平等、自愿及公平原则,重点应分析这些内容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选择上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湘水之珠酒楼所主张的“事先告知了王子英自带酒水要收取100元的服务费”,但酒楼方并不能就此充分举证,而酒楼证人的证言,存在诸多互相矛盾之处,法院表示不能采信。
酒楼所说的自己因提供了菜谱,“消费者即使不是明知也应当推定其明知”的说法,法院认为,对于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条款,提供合同方如果没有以一些特别标示出现或出现于一些特别显著醒目的位置,则无法推定消费者已经明知。何况,本案的菜谱仅仅属于一种介绍性质,消费者不一定会做到每页必定浏览,因此,从这一点也无法得出湘水之珠酒楼的推论。
基于以上基本事实,法院最终判决:由于湘水之珠酒楼没有证据证明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因此属于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的权利。酒楼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退还王子英所支付的“服务费”人民币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