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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热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2007-06-29 08:36 来源: 青年时讯
     近日,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人们在房地产市场购买新建商品房发出风险提示。其中,发言人特别指出,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然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该发言人明确表示,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在此之前,北京市建委也曾发出“关于购房有关问题的风险提示”,“提示”指出:“针对当前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影响交易安全,损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市建委郑重提示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无产权的或房屋权属有争议纠纷的房屋,如宣传为‘使用权’、‘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屋都不要购买,此类房屋无产权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关于“小产权”房存在风险的说法一直存在,很多法律专家也对“小产权”房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提醒广大市民谨慎购买。

    "小产权"房供销两旺

    权威部门和权威专家的提醒似乎有些一厢情愿,“小产权”房的审批、建设、交易、转让、买卖还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了解到,“小产权”房并没有因为建设部、北京市建委和法律专家的提示而偃旗息鼓,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交易依旧热火朝天。

    记者以购房者的身份致电位于通州区张家湾的佑民雅居楼盘售楼处,售楼处的何女士向记者介绍,按照计划佑民雅居楼盘的预售将在7月份开始,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得到停止销售的通知。

    与佑民雅居的情况差不多,位于怀柔区桥梓镇的溪湖北宅、通州张家湾的太玉园等楼盘的销售工作仍旧照常进行,前来看房、买房的市民并没有减少的迹象。

    “我买房子就是为了自己住,没有转让、买卖的打算,二十几万元买套房子,住上几十年,即使以后真的出了什么事也值了。况且,这个小区的楼盘开发了这么多,现在少说也有几百家住户,法不责众,大家都不担心,我怕什么。”在通州区太玉园售楼处的门前,记者采访了打算去售楼处咨询的张先生。

    与张先生的想法差不多,某公关公司的高先生对“小产权”可能会带来的不便也不担心。他告诉记者:“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不止北京,全国这么多的‘小产权’房,还不至于一下子都没收了吧,再说市区的房子太贵了,要不是买不起谁会跑这么远的地方买房子啊,价钱便宜是‘小产权’房最大的竞争力。”

    据了解,“小产权”房的销售价格仅为市区商品房的20%~30%。比如,佑民雅居60平方米左右的两居室均价在2500元/平方米;距离土桥地铁站约1200米的太玉园小区两居室每平米的销售价格只有3000元左右。

    开发商的高招

    关于“小产权”房的合法性问题,开发商方面有另一番认识。

    记者以购房者的身份向溪湖北宅售楼处提出了一些疑问,售楼处的李先生解释:“买‘小产权’房有疑问是正常的,现在很多‘小产权’房都是由村委会开发的,走的是旧农村改造的路子,这是符合政府规划的,法律对此没有相关规定,这中间有空子可钻。而有些开发商随便圈上一块土地就盖楼,这才是违法的,溪湖北宅附近就有几个项目因此被停了。”

    而太玉园售楼处一位小姐则很直接地说:“买‘小产权’房风险肯定是有的,怕有风险就不要考虑,但是风险是相对的,虽然有风险价钱也便宜啊。”

    家住望京地区的李先生正打算把他手中的一套“小产权”房出手,这与“小产权”房不能出售的说法有些出入。

    李先生介绍说:“我手中的‘小产权’房是2003年在太玉园买的,当时是想把南方老家的父母接来照看孩子,因为老人不适应北方的气候又回去了,现在不得不把这套房子出手。”

    当记者提出关于“产权转让”的疑问时,李先生说:“我还没有听说小区里谁的‘小产权’房不能买卖的消息,根据我知道的情况,买‘小产权’房无法在银行贷款按揭,要买房只能一次性付清。想要卖掉手中的‘小产权’房只要向物业交两万块钱的手续费就可以了。”

    链接

    “小产权”房

    其实“小产权”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因此,对“小产权”的涵义并没有一个规范的解释。目前,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讲,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

    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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