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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介买卖二手房必须经专用账户划转资金
2007-07-26 09:29 来源: 中国广播网
 为规范二手(存量)房交易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建委日前发出风险提示:买卖双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必须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从今年7月1日起,北京市全面推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实行了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市建委特就合同文本、资金监管、转移登记、举报投诉四项内容做出提示:

  买卖合同文本分经纪成交版和自行成交版。凡存量房买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包括代办产权)成交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提交该经纪机构通过网上签约并联机打印的经纪成交版存量房买卖合同。

  存量房买卖为个人自行成交的,办理转移登记时提交自行成交版存量房买卖合同。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第一,到各区县工商局或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购买(合同编号为CY*******);第二,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的“合同下载”页面下载并打印(合同编号为CX*******,每次下载,系统自动生成不同的编号);委托中介协会通过网上签约并联机打印自行成交版买卖合同(中介协会地址:宣武区广莲路5号建设大厦702室;电话:63959552、63958052)。

  通过网上下载打印的纸质合同文本仅供一次签约使用(根据需要打印或复印相应份数,合同编号应一致),签订不同房屋买卖合同应分别下载不同编号的合同文本,保证每套合同编号唯一性。

  经中介交易必须使用专用账户。买卖双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该机构应与买卖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必须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具备资金划转资质的专用账户可通过中介协会信息网(www.breaa.cn)查询。买卖双方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可签署并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请勿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结算资金。

  自行成交不得委托中介办转移登记。买卖双方签订自行成交版合同的,买卖双方应自行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作为委托代理人代办,收取任何代理、代办费用。凡进行存量房网上签约的,可通过权属系统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买卖双方凭存量房网上签约时设置的密码,登陆中介协会信息网(www.breaa.cn),可查询签约合同信息和产权登记办理情况。

  买卖当事人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可举报投诉:

  1、不进行网上签约、诱骗买卖双方签订自行成交版合同;

  2、隐瞒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代理并收取代理或代办费用;

  3、将交易结算资金通过“专用帐户”之外的其他帐户代收代付;

  4、隐瞒交易价格、欺骗买卖双方赚取差价;

  5、不告知买卖双方网上签约查询密码;

  6、非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房屋交易、收取费用;

  7、其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等。

  消费者可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进行“网上投诉”或向房屋市场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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