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自家房屋,也要报房管局备案才能收租金。7月31日,成都市政府法制办网上公开征求《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今后,由于转租、当“二房东”等引起的问题将由政府部门介入管理。此外,房屋租赁的政府指导价,将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
定后定期公布。网上征求立法建议和意见截止时间为2007
年8月17日,电子邮箱:fzb@chengdu.gov.cn。
出租房屋先要备案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办法》所指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时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持当事人的身份证件、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违法租房还要罚款
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
《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明确,今后,房屋租赁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