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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官司之提前解约预交的房租怎么办
2007-08-10 10:30 来源: 辽宁法制报
 陈老板:
  多收了1.2万元的租金

  陈老板开始经营服装生意的时间比较早,在积攒了一定的资金和客源后,原先小小的仓库已经堆不下越来越多的货物,陈老板为了扩大生意,决定寻觅一个大仓库来放置新购的机器和更多的货物。几经比较后,陈老板看中了刘老板的一个仓库,位置离自己的厂子近,价格方面虽然贵点儿,但刘老板表示如果常年租价格还能给打折扣。于是陈老板在2004年11月中旬与刘老板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这份合同中约定了陈老板租用刘老板的仓库,月租金3000元,租期两年,到2006年11月到期,租金7.2万元,一次性付清。但后来,服装这行的竞争对手太多,陈老板的生意做得有些力不从心,而且租用的这个仓库比较背阴,一楼还有些潮湿,对存放服装不利,再加上仓库的租金不便宜,于是陈老板动了搬家的念头。适逢附近有家小型的仓库也在招租,价格也比刘老板便宜得多。
  2006年7月,陈老板通过和刘老板多次协商,签订了“财产移交协议书”,双方财产交割完毕,合同于当年7月末终止。而关于从7月到11月这4个月1.2万元的租金问题,陈老板和刘老板则互不相让,陈老板认为,既然刘老板已经承认租金付至2006年11月,和自己于2006年7日终止合同,那么刘老板继续占有陈老板多支付的租金已无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刘老板归还多收取的租金1.2万元。

  刘老板:
  租金是对提前解约的补偿

  对于租金问题,刘老板也有自己的道理,他认为2006年全年租金已付清,陈老板是明知的,因陈老板未按合同履行提前半年书面告知终止合同的义务,且一再主张终止合同,经双方协商,陈老板对多付的4个月租金没意见,才形成了终止租赁协议。可见该协议是陈老板放弃了4个月的租金权利才形成的,实际该租金补偿了刘老板因陈老板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损失。同时,终止租赁合同时,双方也签了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2006年7月合同终止,陈老板补偿刘老板租金4个月,并于7月末前清点财物,将库房等向刘老板交接清楚,至此双方不再有任何法律关系。
  其次,刘老板还认为,陈老板支付自己2006年租金是在双方签订终止租赁协议之前。该终止租赁协议,既终止了租赁合同,又确定了双方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立,是消灭之前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结果。所以,陈老板所诉4个月租金系已消灭的债权债务。刘老板取得的4个月租金,是陈老板不履行租赁合同义务的结果,系依据合同合法取得,根本构不成不当得利。陈老板不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合同之债,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法院依法驳回陈老板的诉讼请求。

  法院:
  并非不当得利,陈老板理亏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陈老板与刘老板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陈老板在租赁期内,提出终止合同的请求,经与刘老板协商,达成合同终止协议,且陈老板提交的财产移交协议上载明,中止双方于2004年11月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陈老板对该协议无异议,但陈老板未能提供该协议上所称的其他协议。陈老板与刘老板就合同终止达成了新的协议,原租赁合同关系既已终止,新协议对双方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所交租金虽没有约定,但新协议的主要条款约定的是因陈老板违约所赔付刘老板违约金和损失的数额和方法,因此,可以相信原、被告对租赁合同实际履行并已终止,已无争议。现陈老板在双方终止合同的协议签订后,以刘老板占有租赁合同履行中的租金属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多付的4个月租金的请求,因租金是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不符合不当得利成立的条件,因此陈老板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老板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提前解约有说道

  我国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也规定了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权人免除债务等七种情况,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同时,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等因素,必须终止合同时,出租方一般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的经济损失出租方可以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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