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
违反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二、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违反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
违反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四、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
违反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一条,《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
五、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
违反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二条,《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
六、使用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
违反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二条,《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
七、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八、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九、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十、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违反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十一、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违反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十二、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十三、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违反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
十四、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违反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六条,《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
十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违反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十六、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
违反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十七、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
违反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十八、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违反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五条,《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十九、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二十、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二十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二十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违反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二十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二十四、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
违反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九条
二十五、火灾扑灭后,为隐瞒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
违反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条,《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二十六、单位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二十七、单位未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二十八、单位未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二十九、单位未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三十、单位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三十一、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三十二、单位未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三十三、消防值班人员、巡逻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三十四、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三十五、火灾扑灭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三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三十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落实方案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三十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培训一次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三十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建立健全并统一保管消防档案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四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四十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六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四十二、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四十三、城镇居民居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四十四、城镇居民居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未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四十五、城镇居民居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未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四十六、城镇居民居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对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四十七、城镇居民居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四十八、单位未定期进行内部消防安全检查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四十九、单位未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状况、是否存在火灾隐患以及对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等未作出记载,并由检查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签字。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记录档案,妥善保管消防安全记录,以备查验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五十、单位未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五十一、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发生火灾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五十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违反条文:《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
五十三、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违反条文:《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
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
五十四、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存放、保管材料
违反条文:《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
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
五十五、施工单位设置宿舍不符合要求
违反条文:《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
五十六、施工单位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影响临时消防车道畅通
违反条文:《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
五十七、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设置、使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违反条文:《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
五十八、一类储存设施配备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3至4名
违反条文:《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五十九、二、三类储存设施配备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2至3名
违反条文:《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六十、四类储存设施配备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或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
违反条文:《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六十一、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库房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违反条文:《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六十二、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人员在入库、发货时,对物品数量、质量进行认真检查,经检查无误后有双方人员签字。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后3小时内加强检查,以后检查每天不得少于2次
违反条文:《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六十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和动用明火;进入库区、贮罐区、禁火区域内的机动车辆,采取消除火花、电气防爆措施
违反条文:《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六十四、一、二、三类储存设施中,化学危险性能互相抵触,以及消防、防护方法不同的危险物品,实行分库或者隔离分堆储存。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跺距、墙距、顶距、柱距进行堆放,严禁混放
违反条文:《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六十五、房管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本规定制定居民防火安全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违反条文:《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六十六、房管单位开展义务消防活动,定期进行灭火演习
违反条文:《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六十七、房管单位做好经常性和重大节假日的防火安全检查
违反条文:《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六十八、房管单位发现火险隐患及时解决,并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违反条文:《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六十九、房管单位保证公共通道、楼梯、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符合消防要求
违反条文:《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七十、房管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在重点部位配备专用灭火器材
违反条文:《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七十一、房管单位负责高层住宅楼高压水泵、消防系统的日常维修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做好维修检查记录,至少每半年对消防供水系统及消火栓箱做一次带水试运行
违反条文:《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罚依据:《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七十二、房管单位不得在城镇居民住宅楼的地下室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动用明火
违反条文:《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处罚依据:《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七十三、城镇居民住宅的使用人不得将未熄灭的烟头等带有火种的物品扔倒在垃圾道内
违反条文:《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规定》第十二条
七十四、城镇居民住宅的使用人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并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
违反条文:《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规定》第十二条
七十五、城镇居民住宅的使用人不得埋压、圈占、毁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不得将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挪作他用
违反条文:《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规定》第十二条
七十六、城镇居民住宅的使用人不得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处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违反条文:《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规定》第十二条
七十七、城镇居民住宅的使用人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违反条文:《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规定》第十二条
七十八、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其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并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批。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违反条文:《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处罚依据:《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七十九、已经开业的娱乐场所,其建筑、装修等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按照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限期改造
违反条文:《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罚依据:《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八十、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连接的,应当设立防火分隔。分设包间的房间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当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违反条文:《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处罚依据:《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八十一、娱乐场所的装修、制景材料,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音响控制台、电工房等重点部位应当使用非燃材料。木墙裙应当刷防火涂料,装饰用纺织品应当作阻燃处理
违反条文:《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
处罚依据:《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八十二、娱乐场所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疏散通道及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
违反条文:《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
处罚依据:《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八十三、严禁在娱乐场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放可燃物
违反条文:《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八十四、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营业面积核定容纳人员的数量,并报公安消防机关备案。日常营业不得超员
违反条文:《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八十五、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有审查合格的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有必要的生产场地、设备、设施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
八十六、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有与生产、维修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
八十七、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具备必要的产品检验和计量手段,有专门的检验、计量人员和场所
违反条文:《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