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老百姓究竟能够从中得到多少实惠呢?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野蛮拆迁受法律制裁由于城市发展的需要,城区的很多房屋和土地都面临着拆迁,针对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不少市民都担心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女二嫁”的欺诈现象有望制止根据《物权法》,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能私自占用公有地方《物权法》中明确了小区的道路、绿地等归所有业主所有,业主不能私自占用业主公有地方。
·业主有了法定的义务《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小区,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来管理。提倡业主自治小区,但是,只要条件具备,还可以推行专业化管理。 (编辑:司马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