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而从此次“经适房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来看,与2007年6月北京市建委公布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分析主要有以下4点,并且《办法》中还有关键的3点尚待具体细则出台来进行明确。
差异点之一:购买申请人取得城镇户籍时间由满5年降为满3年
根据此次《办法》规定,对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员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而在此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是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也就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户籍条件放宽了,从而可以覆盖更多的人群;但是,在此次《办法》中,对于申请购买人也限制了一个条件,就是“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这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体现。同时,“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此次《办法》对于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住房面积标准进行了一个动态标准的衡量,对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的符合标准均会每年公布一次,这样应该更有利于将真正符合条件的人涵盖到经济适用住房体系。
差异点之二:经济适用房的筹集渠道进一步拓宽
根据此次《办法》规定,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筹集渠道,除了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和在市场上收购小户型二手房外,还可以在市场收购“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这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涉及。因此,“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从政策角度来说,未来经济适用房的筹集渠道已经进一步得到拓宽。同时,在此次《办法》中还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构,由项目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但对于利润点的范围多少还尚待细则明确。
差异点之三:经济适用房的优先配售人群增加了三类人
在此次《办法》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从而严格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人群的准入门槛,并且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将采取“轮候摇号”的配售方式,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更好的体现了购买人群的公平性。同时,“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在此次《办法》规定中,对于可享受经济适用房优先配售的人群得到了明显增加,主要是三类人群,分别是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老人和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享有配售,这在原先的“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涉及。
差异点之四: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需要由政府回购或优先回购
根据此次《办法》规定,虽然明确了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但是,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上市管理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对于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可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同时,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对于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
而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回购经济适用房的范围没有明确的时间设定,而且对于回购的价格规定是按照届时同地段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因此,“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此次《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管理进行了一个相对明确的划分界定,无论是满5年还是未满5年,政府都有优先回购和回购的权利。
但是,“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从操作的具体细节上来说,对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具体操作细节还尚待进一步的明确,主要在于以下三点:
第一,交纳土地收益的比例确定问题?按照2004年出台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后,可以按照市场价出售,但须按照市场价的10%上交综合地价款;而此次《办法》对于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那么,这个一定比例是多少需要明确?
第二,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衡量标准?对于满5年的,出售时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那么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衡量标准也需要进行一个明确?
第三,对于满5年的,政府优先回购的前提和具体操作方式是什么也需要事先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