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车主都知道,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的报险时间有着严格要求。一般情况下,发生意外后车主都要在规定的48小时内报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会拒赔车主的损失。而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并没有支持拒赔的保险公司,法院以“该条款应认定无效”为由,判决保险公司照单赔偿超时报案车主的经济损失。据了解,这起案件也是“保险行业48小时报案条款”首次被判无效。
车主史某为其购买的车辆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两项附加保险。去年8月12日,史某驾车与另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并将第三人撞伤。后经房山交通支队认定,史某负次要责任。随后,史某承担了30%的车损费用,实际交付12230.10元。但事故发生3天后,史某才拨打平安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同年9月18日,平安公司向史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称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鉴于史某在事故发生3天后才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做法,故该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后史某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报案,是保险公司的合同中很常见的一条格式条款。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决定了其存在潜在、先天的不公平性的特征,时常会有意或无意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并与一些法律法规相抵触。
北京一中院审理此案时认为,从公平角度以及整个合同的规定来考虑,要求司机及时报案是为了查明案情、确定责任。本案中交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已对该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等作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此认定,史某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保险公司以“超出报险时限无法认定事故”为由显然缺乏相应依据。据此,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史某1.2万余元经济损失。该保险条款属于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其实,不平等格式条款、霸王格式条款,一直是人们诟责甚多的一个领域。如今,在消费领域存在着大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一些经营者利用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等,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己的责任,甚至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消费者。据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说,这份判决只是针对个案而言,并没有否定保险公司的48小时条款。保险公司制定该条款的目的在于车祸发生后,能够及时的查清事实,确定损失,避免损失的扩大,本身并无不妥。
但是,对于在48小时后报的案件,如果车主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书能说清事实,保险公司此时再一味拘泥于48小时条款,就显得有些呆板并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法院在本案中作出上述判决。法官还表示,是否使用48小时条款解决赔偿问题,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