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公交售票员掐死教授女儿案”民事赔偿部分终审落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突破以往判决书模式,首次人性化地以法院名义对老年丧女的清华大学晏教授夫妇表示同情,并撤销了原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金的一审判决,改判赔偿30万元,加上其余项目的45万元赔偿,晏教授夫妇共获赔75万元。
据介绍,就目前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定的10万元精神抚慰金已经是高限。但是,一中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本意是对于生者因精神受到强烈刺激、伤害而予以抚慰,本案中晏教授夫妇老年丧女,今后将无法再生育。这种后果使其遭受的精神痛苦必须予以充分抚慰。
此外,一中院的判决还认为,在整个事发过程中,晏教授夫妇亲眼目睹爱女被杀,目睹一个生命由生机盎然竟在短暂的时间内凋零,而这个生命竟是自己的独生爱女,所以此案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市一中院改判的第三个理由是,此案中凶手的行为极大破坏了公众信心。
身为公交售票员的朱玉琴面对13岁的小女孩,下手残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而且案发场所是在公共汽车上,案发时间是人们欢度国庆黄金周的时候。法院认为,朱玉琴的行为破坏了公众信心,侵犯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必须予以惩罚,以警示违法分子,昭示社会正义。这也是精神抚慰金所应起到的作用之一。
案件回放
2005年10月4日下午,趁国庆长假带着女儿进城买书的晏教授一家三口,在新街口豁口站乘坐726路公交车,打算回蓝旗营的家。为了从豁口上车该买1元钱还是2元钱的车票,晏教授13岁的女儿与女售票员朱玉琴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朱玉琴把晏教授女儿掐得口吐白沫,倒在地上,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2006年5月,朱玉琴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刑事案终结后,晏教授夫妇把北京公交巴士公司和凶手朱玉琴告到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300多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晏教授夫妇经济损失45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晏教授夫妇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