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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庄小产权案社会意义
2007-12-20 09:16 来源: 焦点房地产网
  12月17日上午,宋庄“画家村”农民讨房案在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法院维持原判,认定购房买卖合同无效。画家李玉兰必须在90天内腾房。同时二中院指出,判决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农民反悔,画家可另行主张赔偿。小产权房买卖终究没有得到法律支持。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马海涛与李玉兰签订的《买卖房协议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李玉兰并非通州区宋庄村民,且诉争院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今未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变更登记至李玉兰名下。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认定。

  “但法院已经松了口”本案诉讼律师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陈旭认为。法院判决同时指出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农民反悔,画家李玉兰可另行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终审判决前,有关小产权房合法性的问题再次成为焦点。14日,有媒体报道,国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符合规划小产权房可转为合法”。但当日国土资源部表示该报道失实,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而此案的判决结果也表明,小产权房的买卖并不受法律支持,房主可以随时要求收回小产权房,其示范意义远大于案件本身。

  相关背景

  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因许多画家聚居而得名“画家村”。2002年,李玉兰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宋庄镇辛店村村民马海涛的父亲留下的一套院落,后花费十几万元把院子进行整修和布置。当时,李玉兰还拿到房屋买卖协议和土地使用证。不过,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无法“过户”,只是在变更栏注明,“房屋出售给李玉兰使用”。

  去年年底,原房主马海涛要求原价收回住房遭到拒绝后,马海涛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收回房子。7月10日,通州区法院宋庄法庭作出判决,认为李玉兰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马海涛向李玉兰支付93808元房屋补偿,限李玉兰90天内“退房”。但判决后,李玉兰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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