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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交强险费率方案公布 总赔偿额提高 保费下调
2008-01-21 08:45 来源: 望京网
  新版交强险总赔偿限额确定为12.2万元

  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保费从1050元/年调低至950元/年

  新华网北京1月11日电(记者毛晓梅、王文帅)中国保监会11日正式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并批准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将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这是交强险自2006年7月问世以来第一次“改版”。

  交强险自问世以来就遭受“保费高保额低”“无责赔付太没道理”等质疑。第一个业务年度结束后,保监会综合考虑社会各方面意见,决定对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进行“双调整”。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监会于2007年12月14日在京召开了由投保人、社会公众、专家、消费者协会等22名听证代表参加的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此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保监会在综合分析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

新旧版交强险方案对比

旧版交强险

交强险听证方案

新版交强险

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交强险保费

1050元/年

950元/年

950元/年

责任限额

6万

12万

12.2万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名词解释

    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2008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 
一、家庭自用车 1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950
2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
二、非营业客车 3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4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30
5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1,220
6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270
7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950
8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1,070
9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1,140
10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320
三、营业客车 11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1,800
12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2,360
13 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2,400
14 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2,560
15 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3,530
16 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2,250
17 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2,520
18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3,020
19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3,140
20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2,350
21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2,620
22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3,420
23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4,690
四、非营业货车 24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1,200
25 非营业货车2-5吨       1,470
26 非营业货车5-10吨       1,650
27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2,220
五、营业货车 28 营业货车2吨以下       1,850
29 营业货车2-5吨       3,070
30 营业货车5-10吨       3,450
31 营业货车10吨以上       4,480
六、特种车 32 特种车一       3,710
33 特种车二       2,430
34 特种车三       1,080
35 特种车四       3,980
七、摩托车 36 摩托车50CC及以下          80
37 摩托车50CC-250CC(含)         120
38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400
八、拖拉机 39 兼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  按保监产险[2007]53号实行地区差别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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