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5日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保安活动存四大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安全的需求日益提高,专业化的保安服务近年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保安服务对于经济建设、增加就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保安服务活动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规范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安部经请示国务院,决定对现行的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经办的政策加以调整,公安机关由经办保安服务公司转为监管保安服务活动,并据此起草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送审稿)》。
保安服务活动四问题
1 大量非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安组织及其保安人员未能纳入公安机关的管理
2 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情况时有发生
3 保安员缺乏培训,在服务过程中因服务不规范引发矛盾,甚至形成诉讼或者酿成刑事案件
4 保安员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甚至牺牲、负伤后都得不到应有的待遇
三种方式可提交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8年3月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提出意见。
二、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于2008年3月3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8年3月3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BAFW@chinalaw.gov.cn
草案解读
三条件 须无刑事处罚记录
根据草案,要从事保安员行业,必须在年龄、品行、学历等方面达到法定条件。
此外,该草案还规定,保安服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对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制、保安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职业资格证》,未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
保安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2 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
3 初中毕业,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承担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应当经过警械、武器使用培训,具备《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七不准 禁以暴力手段追债
草案规定,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等七种行为发生。
该草案还规定,保安员上岗时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草案同时规定,保安员上岗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对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或者协助人民警察处理。
保安员不得有七种行为
1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
2 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
3 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4 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5 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
6 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
7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