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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入学不得拒收
2008-03-03 09:14 来源: 望京网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充实反歧视条款
    综合新华社消息 昨天,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不少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规定。
    修订草案突出了特殊保护和特别扶持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享有康复、教育、出行、信息交流、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并细化了相关条款。
    修订草案充实了反歧视条款,保障残疾人全面融入社会。残疾人在教育、就业等方面遇到的歧视与不公,屡屡见诸报端,引起社会强烈关注。为此,修订草案明确,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修订草案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案新增或明确的条款
潘莉莉/制图
贬损残疾人人格将受处罚
政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康复服务
    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合法权益
    修订草案规定,对通过大众传媒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在职工的招用、聘用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教育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劳动就业
    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文化生活
    政府和社会组织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电视台开办手语节目,广播电台开办残疾人专题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并酌情加配解说。
社会保障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国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法律援助
    对有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设施建设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公共服务
    公共场所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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