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物〔2008〕1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本示范文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管理规约》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是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
二、商品房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上传至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予以公示。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项目的销售场所公示《临时管理规约》。
四、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临时管理规约》,由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
五、物业项目交接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及买受人承诺书转交物业服务机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在该物业项目办公场所公示。
六、本示范文本自2008年5月1日起推行使用。此前已销售并制定《业主临时公约》的物业项目,不须依据本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