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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租赁安全事故报告规定(试行)》公布
2008-04-08 08:43 来源: 望京网
  昨天,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公布了《北京市汽车租赁安全事故报告规定(试行)》。根据《规定》,租赁企业应当在租赁汽车发生安全事故30分钟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汽车租赁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当场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的,企业负责人应向属地交管部门和本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报告,报告的时间应在发生事故后30分钟内,或者接到报告后20分钟内;造成轻度损失的,可仅向本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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