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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得经适房五年内不准赠予
2008-04-17 09:39 来源: 北京日报

  经济适用房能不能赠予?4月16日,市建委负责人明确表示,“五年内”经济适用房不得赠予,“五年以上”经济适用房赠予视同买卖。

  从1998年起,本市开始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据我爱我家统计,截止到2007年年底,本市存量房(二手房)市场总数约500万套,其中经济适用房的市场比例约为3.8%,约20万套;2007年北京二手房交易近9万4千套,其中二手经济适用房的交易比例约为1.97%。尽管二手房市场上经济适用房所占的比例并不大,二手经济适用房在市场中的交易流通影响非常小,但“五年内”二手经济适用房交易中的“猫腻”却层出不穷。

  最常见的是“阴阳合同”,也就是交易双方通过两份价格不同的“合同”来完成交易,双方虚报交易价格,差价私下补齐。《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之后,“阴阳合同”的口子被堵住了。

  不过,有人又打起了赠予和假离婚的主意。“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申购人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也不能赠予。”市建委负责人4月16日明确介绍,“赠予行为与经济适用房的保障职能相悖,因此居住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不得赠予,满五年经济适用房的赠予行为视同买卖。”

  对于有些家庭欲通过假离婚的办法获得两套经济适用房的想法,市建委负责人说,离异家庭双方可以同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双方必须都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现行政策也未对离异后多长时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规定,但配售面积要根据家庭人口来确定。同时,根据新颁布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弄虚作假的申请人要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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