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以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所受理的19起强奸案凸现一个新特征———
强奸,八成发生在熟人之间
柔弱女子被陌生男子欺负,是多数人眼里的强奸案。近几年,此类强奸案明显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发生在熟人间的强奸猛增。4月18日,记者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获悉,该院自2007年以来共受理19起强奸案,发生在熟人间的高达80%以上,其中有7起难以认定。
强奸前妻,谁说得清?
2007年4月,李某与妻子协议离婚,房子归男方,孩子归女方,前夫每月给孩子600元抚养费。但两人离婚没离家,前妻一直没搬走,“一家”三口同住一处,只不过分睡不同卧室而已。
2007年11月27日凌晨,前妻报案称,她在家中被前夫强奸。在司法机关,前妻说,刚离婚时两人也曾发生性关系,但随着两人矛盾的加剧,前夫多次要求都被她拒绝。事发当夜,前夫从外面喝酒回来,强行进入她和孩子的房间。她不从,前夫就拿电棍电她。
李某被警方传唤时,声称前妻是自愿的。对电棍威胁一事,他全盘否认,说手里拿着电棍是因为上面有电筒能照明,进屋时错按了电棍上的键。他还辩解,“因为我赶她搬出去,她不肯,经常为此打架,是她故意陷害我。”
两人各说各有理,发生这种事,只有两人在场,没有目击证人,加上他们离婚后共同居住,间或有性生活,而女方身上又没有伤情,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涉嫌强奸事实不清,检察机关最后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检察官点评:离婚不离家,男女之间有些事说不清。但无论是什么事,法律是以证据为准绳的。如果无法证明对方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案情就难以定性。
合租,借说话工夫下手
王某夫妻二人在烟台打工,他们租住了一套楼房,每个月租金600元,但房租与打工收入相比还是有点贵。为了减轻负担,妻子决定把另一间卧室出租给同来打工的邢女士夫妇,这样两家都比较稳妥。合租后,两家相处融洽,相安无事。
2007年12月一天上午,恰巧王妻和邢女士的丈夫都出去办事了。看邢女士一个人在房间里洗衣服,王某借口过来说话。还没说几句,王某一屁股坐到床边,对邢女士说:“我如果强暴你,你怎么办?”邢女士认为他开玩笑,就正告“我们都是有家的人了,这样的玩笑开不得!”话音未落,王某就一把抓住她的肩膀推到床上。
被抓后,王某如实招供,最终因涉嫌强奸被逮捕。
检察官点评:异性或家庭合租,本身就容易发生风花雪月的故事,在这种环境下,女性更容易成为性侵犯或骚扰的对象。
同行,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
2007年6月25日,刘某开车出去办事,同村一位妇女凑巧搭了个便车。办完事后,两人又一起逛市场。买完东西,已是中午时分,刘某又请对方吃饭,接着走进一家酒店,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其间,刘某还用手机拍了照。
事后,村妇报警称刘某强奸。为什么跟着刘某一起到酒店房间?女方解释说,刘某提出让她陪着到宾馆见一个客户,不想刘某动起手脚,并威胁“别喊,喊我就弄死你”。因为害怕,不敢反抗……刘某则说:“我们两人在村里是相好关系,已好半年时间了。之前我们也曾多次发生关系,这一次是女方愿意的。”
那么,此案是否涉嫌强奸?从证据看,发生关系是事实,但男方否认强奸,而女方也没有任何反抗、呼救等行为,要想证明刘某采取暴力手段强奸的证据不足,此案不了了之。
检察官点评:发生此类事情,一些女性交友不慎是内因。另外,一些男子认为,这种事多是男的先提出,女子处于被动,只要相识的女子不明显反对就是默许。
还钱,对妻子的女友行不轨
2007年4月,妻子借了女友100元钱,当这个年仅19岁的女孩打电话催账时,张某自告奋勇地对妻子说:“我有时间,我去还吧。”于是,张某通知女孩到火车站拿钱。因为认识张某,女孩爽快地答应。
到了火车站,女孩没有找到张某,就发短信问他在哪里。此时,张某回电说在附近一个招待所,让她到招待所拿钱。女孩毫无防备,此时已是晚上7点钟。刚进房间,张某这只色狼原形毕露:“你喊也没用,这儿的服务员全是我老乡。”女孩极力反抗,将张某的脸抓出几道血印,却没有逃脱厄运。
在警方供述时,张某与女孩的说法一致,但在检察官提审时,张某却翻供说是女孩自愿的。无论张某怎么狡辩,脸上的血印足以证明女孩并非自愿的不争事实,由于证据充分,张某被批准逮捕。
检察官点评:为什么熟人强奸容易得逞?女性对熟人不设防、警惕性不高是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