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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安民告示”出事免责不顶事
2007-01-23 08:55 来源: 法制晚报

  临街搭建2米高砖墙 上书“危险勿靠近”行人无处可避“顶雷”走 律师认为———

     麻烦事儿 

     近日,一位读者向本报反映,位于朝阳区红领巾桥西侧的某工地紧邻一条狭窄的街道,施工方在工地临街一侧临时搭建起一堵2米多高的砖墙,在砖墙上贴着一个告示:“此处危险,请勿靠近。”该读者称,这条狭窄的街道每天人来人往,行人、自行车和汽车肯定都难以避免地从这堵砖墙下经过。该读者说,他自己每天上下班都经过此工地,看到告示总觉得心里不舒服。他认为,如果施工方认为砖墙有危险,应该早日消除隐患,而不是贴这样一个“安民告示”,把责任推卸掉。再者,假设危险的砖墙真的倒塌,砸到了过往的行人或汽车,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那么,施工方事先贴了这样一个声明,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律师解答

     张军律师认为,尽管施工方事先贴出这样一个“安民告示”,但假如出现事故,施工方肯定要承担责任,事先声明是无效的。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由此可见,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过错的除外。该事件中,施工方明知砖墙有危险仍然不予加固,本身就存在过错,所以对可能引发的损害后果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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