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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瓶里的死虫:你说与谁有关?
2008-07-02 09:36 来源: 望京网
    3月25日,在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做完阑尾炎切除手术正躺在病床上输液的高女士突然发现,扎在自己身上的输液瓶里有一个黑褐色的小东西,仔细观察发现是一只翅膀还清晰可见的死虫子。然而,对输液瓶里的死虫,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和生产厂家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竟然都说与自己无关。
输液瓶里的死虫:你说与谁有关?
 
输液瓶里的死虫:你说与谁有关?
 

  6月25日,在河南漯河郾城法院的庭审中,患者高女士认为,在漯河市第三人民医 院住院治疗期间发现有“死虫”的药品输入自己身体,可能导致不溶微粒污染血液 ,给健康埋下了长期隐患,要求法庭判令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和厂家承担责任并做出赔偿。

  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在提交给法庭的答辩状上则认为,发现“死虫”的输液瓶并没有给患者造成任何直接侵害;医院在患者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由于患者所持的 输液瓶没有当场封存,已失去证据效力,要求法庭驳回患者诉讼请求。

  尽管诉讼三方谁都不能证明输液瓶里的虫子是哪里来的,但是患者希望医院解释清楚:在给患者使用中,漯河三院有没有检查过药品呢?

  高女士告诉记者,那天输液的时候,是她手术的第二天,很疼。她躺在床上,护士 拿着输液瓶进来,叫了一声她的名字,没有对床号,也没有告诉她所输液体的名称 ……扎上液体就走了,直到发现有“异物”。

  核实患者的各种信息与药品信息的相符,是医护人员最基本的工作要求。

  “三查七对”是目前在我国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的一项护理常规:“三查”即操 作前查、操作时查、操作后查;“七对”即对床号、姓名、药名、浓度、剂量、时 间、方法。在实践中,很多医院又增加了“一注意”,即“注意用药后反应”。  “三查七对”是保证医疗活动和患者人身安全,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提 高医疗质量一个重要的原则。

  6月25日下午,在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外一科病区,一名姓刘的陪护告诉记者,医 护人员每天早上查完房后,没什么事几乎再不到病房来。输液时,早晨给扎上针一 直到输完,患者家属或病友去门口喊一声“打完了”,护士才来拔针头。

  事发时,与患者高女士同在外一科316病房照顾母亲的患者家属胡延九告诉记者: “从挂上药瓶到发现里面有小虫,我一直都在病房里,始终没有出去过。整个输液 过程中,也没有医生、护士来看过。那一天,刚做过手术的高××一直躺着在那里 迷忽(睡觉),没有动过那个药瓶。当时屋里还有好几个人哩。当时,还是我给漯 河市工商局315办公室和厂家打电话举报的。”

  对于患者的质疑,漯河三院在给法院的答辩状上这样表述:“瓶内的异物是在 患者输液近一个小时本人自己发现的;如果在开始输液的时候就有异物,不会等到一个小时以后才发现。”

  最新进展

  6月28日晚上,河南省卫生厅新闻发言人看到健康时报相关报道后表示:河南省卫生厅历来欢迎并配合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发言人表示将责成漯河市卫生局就本报记者采访时发生的事情认真调查。

  律师说法

  患者遇“死虫”该如何处理?

  健康时报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展曙光:

  如果患者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遇到了与“输液瓶中发现异物”类似的情况,首 先要做的是保全证据(比如这起事件中有“异物”的输液瓶),然后拿着证据向有 关部门比如当地的药品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消费者需要注意,在保全证据的时候,最好保证事件发生现场有两人以上的证人( 此次事件中,与高女士同一病房的病友及陪护),可于事后帮忙证明此事。

  或者更加稳妥的方式,可以请公证处对这一事件进行公证。如果有关部门无法 解决这个问题,患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新闻快评:

  3月25日,在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做完阑尾炎切除手术正躺在病床上输液的高女士突然发现,扎在自己身上的输液瓶里有一个黑褐色的小东西,仔细观察发现是一只翅膀还清晰可见的死虫子。然而,对输液瓶里的死虫,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和生产厂家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竟然都说与自己无关。

  目前,高女士已将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诉诸法庭。6月25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只死虫是怎么进入输液瓶的呢?患者高女士不知道,医院和药厂不仅说自己不知道,而且还都说与自己无关,难道是虫子自己进入输液瓶的?网上有一位网友给出了一个说法:这只虫子生病了,无钱看病,崂山道士教了它“穿瓶术”,然而葡萄糖仍治不了它的病,于是让我们看到了躺在输液瓶里不知道死了多长时间的它。也就是说,这只虫子也可能是自己进入输液瓶的。但是,即使这只虫子是自己进入输液瓶的,也不能只与虫子有关,毕竟虫子没有担负那么多的社会责任。我真想大声地问一下进入输液瓶的死虫:你说与谁有关?

  虫子不会说让人听得懂的话,更何况这只虫子也不知道已经死了多长时间,也不会对法官说明真相了。只是我不大懂,医院和药厂的人说的话怎么也让人听不懂。输液瓶里出现了死虫,医院和药厂的人不仅没有一句是人都该说的道歉话,而且还都说与己无关,难道你们说与己无关就真与你们无关吗?你们又不是虫子,以现在的法律和制度绝对能搞清楚是怎么回事的。输液瓶里出现了死虫子,药厂你敢肯定与你们无关吗?拿着有死虫子的输液瓶给患者输液,医院你能说没有责任?如果护士有一点责任心,能发生这样的怪事吗?

  究竟谁对这起恶心事件负责任,我想法院最终会给患者和公众一个交代。在此我想说的是,作为医院和药厂你们有资格说死虫事件与你们无关吗?既然出了事,不管是谁的责任,作为当事的医院和药厂都该以人为本,向患者说声对不起,这是作为人和商家应有的道德。然而,我们看到的除了冷血,还是冷血。你听这是人话吗:“就是有个小虫子,也是经过多少道工序高温杀菌的,对人体无害。”“你不是也没什么反应吗?”我就不信,什么事也没有,说这话的人你们敢把有死虫子的输液瓶里的葡萄糖输进你们的血液吗?

  我真不知道对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和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说什么好,作为与患者密切相关的医院和药厂,竟然不把患者的感受当回事,患者可是你们的衣食父母啊。从3月25日事件的发生,到6月25日对簿公堂,三个月过去了,医院、药厂和监管部门没有对患者说一句对不起,由此可见责任意识缺失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由此可见那些劣质药品事件、过期疫苗事件、药品中毒事件的发生都是如期而至的。面对这样的医院和药厂,你敢看病吗?

  输液瓶里的死虫:你说与谁有关?如果法律和政府对这样的医院和药厂还能不了了之,那患者还能指望谁呢?那还有天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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