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 在发现火情后就能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取决于多种因素,而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的远近,显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实际上关系到人们是否能及时取用灭火器,进而是否能够灭火,或是否会使火势失控成灾等等一系列问题。
另外,在以往灭火器的保护距离无章可循的阶段,灭火器设置时保护距离应为多少,确实也给设置、监督检查等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困难。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满足实际需要,必须对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作出规定。
对于本条涉及的A类火灾配置场所各危险等级,根据它们划分的说明,并考虑到人们取用灭火器的速度这一因素,为了使灭火器能扑灭初起火,对灭火器在不同的危险等级下,要求具有各自的保护距离,显然是合理的和必需的,也符合既要保证安全,又要兼顾其它的原则。
日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标准和我国有关这方面的文章及地方法规对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备有如下规定:
日本:不划分A类、B类等配置场所,对建筑物划分等级,统一规定建筑物中手提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小于等于20m,推车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小于等于30m。
美国:划分A类、B类等配置场所,对各类配置场所又划分为轻、中、严重危险级,对A类配置场所各危险等级的手提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均要求小于22.7m,推车式灭火器数据缺。
英国:划分A类、B类等配置场所,不划分危险等级,对于A类配置场所,要求手提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小于30m,推车式灭火器数据缺。
澳大利亚:划分A类、B类等配置场所划分为轻、中、严重危险级,对A类配置场所各危险等级的手提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均要求小于15m,推车式灭火器数据缺。
我国以往发表的文章及地方法规:不划分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一般规定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为15~23m。
考虑到我国人的身材、体力等各方面同日本较相近,并且几国的平均值取整后约为20多米。另外,20m这一数据同我们在调研时获得的数据接近。因此,A类配置场所的中危险级手提式灭火器保护距离取20m,显而易见轻危险级和严重危险级的距离应该远些和近些,分别规定为25m和15m。这样,就使这些数据既同国外各先进标准的规定基本吻合,又符合我国目前实际设置情况。
推车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主要是考虑了日本的数据和我国的现状并基于上述手提式灭火器保护距离确定的思想,通过讨论和征求意见,认为保护距离应放大,经研究决定,推车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为手提式灭火器的二倍。
第5.2.2条、第5.2.3条 对于B类和C类配置场所,国外先进国家的标准大多是一并考虑的,本规范认为此想法在现阶段目前条件下是可行的,因此在此以B类为例一起进行说明。
在并具体考虑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时,由于B类火灾比A类火灾燃烧速度更快,也较A类火灾危险性大,故其在B类配置场所的最大保护距离应有别于A类(即要比A类小)。
至于本条其它方面的说明与本规范第5.2.1条的条文说明大体相同。
本条规定参考了两方面的情况,一是国外标准,二是我国以往发表的文章、
公布的地方法规和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然后加以综合而确定。
各国对B类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的规定如表9所示。
┌──┬───────────────────────┐
│国别│B类三级危险场所 │
│ ├───────┬───────┬───────┤
│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 │严重危险级 │
│ ├──┬────┼──┬────┼──┬────┤
│ │灭火│保护距离│灭火│保护距离│灭火│保护距离│
│ │级别│ │级别│ │级别│ │
├──┼──┼────┼──┼────┼──┼────┤
│澳大│5B │2m │20B│5m │40B│10m │
│利亚├──┼────┼──┼────┼──┼────┤
│ │10B│3.5m │30B│7.5m │60B│12.5m │
│ ├──┼────┼──┼────┼──┼────┤
│ │20B│5m │40B│10m │80B│15m │
├──┼──┼────┼──┼────┼──┼────┤
│美国│5B │9.15m │10B│9.15m │40B│9.15m │
│ ├──┼────┼──┼────┼──┼────┤
│ │10B│15.25m │20B│15.25m │80B│15.25m │
├──┼──┴────┴──┴────┴──┴────┤
│英国│ 不划分危险等级,也不考虑灭火级别,仅提出 │
│ │保护距离为20m │
└──┴───────────────────────┘
从表9中可看出,澳大利亚、美国是在每一危险等级下,对某一灭火级别定 出一保护距离,但两国数据不相一致,而英国又太宠统,与本规范的编写格式两样,可比性差。综合这些情况,我们即以美国标准提出的保护距离9.15-15.25m的最小值9.15m取整后的9m,作为本规范严重危险级的保护距离,最大值15.25m取整后的15m,作为本规范轻危险级的保护距离,这两者的平均值12m,作为本规范中危险级的保护距离。并且根据我国以往的习惯和调查反映,在此不考虑灭火级别这一因素,而代之以用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表示,从而使其更为合理,易于理解和实施。由于推车灭火器的保护距离无数据参考,经研究决定:推车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数据为手提式灭火器保护距离数据的2倍,从而得推车式灭火器在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场所的保护距离分别为18m、24m和30m。
第5.2.4条 本条主要是考虑到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这些对象的特殊情况而制订的。由于它们本身所占的面积很大,尤其是有些贮罐还有很大的围护堤,且不允许在其内放置任何物品,因此,若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来进行要求显然是不行的。为了不影响本规范的执行和使用,故提出在这些配置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第6.0.1条 在按照本规范进行灭火器实际配置设计过程中,我们肯定会碰到这样一些问题,即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都相同的相邻配置场所,是分别单独作为一个计算单元呢?还是按楼层或防火分区合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呢?对危险等级和火灾有一不相同的相邻配置场所,又该如何考虑?显然,对于不相邻的配置场所,容易理解和执行而对于上述相邻配置场所的这些情况,由于按不同的方法来配置,无论在配置数量上,还是在保护距离上,结果都是不相同的。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使人们能够正确理解,统一认识和便于执行,本条对相邻的配置场所,从合理、经济、方便、科学的角度进行了规定。
第一,当相邻配置场所其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时,可按楼层或防火分区合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如办公楼每层的成排办公室、宾馆每层的成排客房等,就可按层或防火分区将若干个配置场所合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
第二,当相邻配置场所其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有一不相同时,可分别单独作为一个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如建筑物内。相邻的化学实验室与电子计算机房等,就可分别单独作为一个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这时一个配置场所即为一个计算单元。
按楼层和防火分区进行考虑,一方面是为了便于建筑设计人员和审核人员掌握,另一方面也利于配置设计计算,并且能同其它标准和规范的概念和要求协调。
第6.0.2条 在划分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后,为了进行计算,需要确定各单元的保护面积。由于建筑上含有多种面积术语,概念不一,如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占地面积等等,因此这给我们的实际配置计算带来了困难。为了解决这一困难,我们除了应正确理解和区分它们以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确定保护面积是指建筑上的哪一种面积。
在国外的一些标准资料中我们发现,其基本上是以使用面积来表示和计算的f而我们进行的一些调查表明,我国大部他是以便用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和配置的。
征求一些专家们的意见也认为以使用面积进行配置计算为宜,并且这样的规定交经济合理和便于掌握与计算。
但由于建筑还包括可燃物露天堆垛以及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和可燃气体贮罐等特殊对象,从而决定了我们不能都以使用面积来进行配置计算,否则是不合理、不经济也不现实的,故我们应另加考虑。经征求意见和讨论,决定将这些对象拘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定为其占地面积。
第6.0.3条 对于一个地面建筑配置场所,我们如何得到到其所需灭火级别呢?为此,本条提出了一个算式,以此来解决这个问题。
若我们以Q来表示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单位为A和B;S表示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单位为m^2;U表示A类或B类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单位为m^2/A或m^2/B,此值可通过查阅本规范第四章得到。对于是否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情况,根据本规范第四章的规定,我们以修正系数K来反映,即当配置场所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时,K=1.01当配置场所设有消火栓时,K=0.7;当配置场所设有灭火系统时,K=0.5;而当配置场所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时,K=0.3。这样,根据它们的定义和之间的关系及本规范第四章的规定,我们很容易就能得到一个具体的计算式,就是sQ=K━━。u
举例说,有一个为中危险级的A类配置场所,其保护面积为360m平方,且无 消火栓和灭火系统,要求计算该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根据上述我们知道,其S-360m平方,U=15m平方/S 360A.K=1.0,则Q=K━ =1.0×━ =24(A)。显然这24A就是该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
U 15
假如该配置场所设有消火栓,则该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 S 360级别就是Q=K━ =0.7×━ =16.8。
U 15
假如该配置场所设有灭火系统,则该配置场所所需的灭S 360
火级别就是Q=K━ =0.5×━ =12(A)
U 15
假如该配置场所没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则该配置场所S 360
所”的”火级别就是Q=K━ =0.3X━ =7.2(A)。
U 15
第6.0.4条 本条是为计算地下建设配置场所所需灭火级别而制订的。根据本规范第4.0.4条的规定,结合6.0.3式,我们很容s易就能得出本条的算式为Q=1.3k━。假设上条条文说明中u所举例的中危险级A类配置场所是一地下建筑的话,则该配s s 360置场所所需灭火级别即为,Q=1.3k━ =1.3k━=1.3×1.0×━ =u u 1531.2(A) 。
假如该配置场所设有消火栓的话,则该配置场所所需的S 360灭火级别为:Q=1.3K━ =1.3×0.7×━ =21.8(A)。U 15假如该配置场所设有灭火系统的话,则该配置场所所需S 360的灭火级别为Q=1.3K━ =1.3×0.5×━ =15.6(A)。U 15假如该配置场所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话,则该配置S 360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为:Q=1.3k━ =1.3×0.3×━ =9.4
U 15第6.0,5条 本条主要是给出了在得到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和设置点数目后,如何得到每一个设置点灭火级别的算式。
假设在某灭火器配置场所选定N个设置点,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值用qe来表示,根据均衡分布的原则(这在国外Q标准和国内规定中-般都作过要求,显然Qe=━(Q为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
N
举例说,如有一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计算值为24A,在考虑了保护距离和灭火器实际设置位置的情况后,假设最终选定了三个设置点,那么,我们就可在通常的情况下,计算出每24一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为:Qe=━ =8(A)。
3
第6.0,6条 本条首先规定了配置场所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用Qt表示)不得小于按本规范第6.0.3条或第6.0.4条计算所得出的配置场所灭火级别(用0表示),即Q≤Qt。例如,算出某一配置场所灭火级别为24A ,即Q=24A,则该配置场所实际配置灭火器的A类灭火级别总和,即Qt,应大于或等于24A,即Qt=24A。
其次,本条规定了每个设置点实际配置的灭火器灭火级别(用Qs表示)不应小于按本规范第6.0.5条计算所得到的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用Qe表示),即Qe=≤Qs:。
第6.0.7条 由于本规范系首次制订,为了便于使用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本条特规定了灭火器的配置设计计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