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Q
≤12 │5 │
│ ├──┼──────────┼────────┤
│ │80 │ Q>
48 │1 │
│ │ ├──────────┼────────┤
│ │ │32<Q
≤48 │2 │
│ │ ├──────────┼────────┤
│ │ │24<Q
≤32 │3 │
│ │ ├──────────┼────────┤
│ │ │16<Q
≤24 │4 │
│ │ ├──────────┼────────┤
│ │ │ Q
≤16 │5 │
└─────┴──┴──────────┴────────┘
附录五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必须
”;
反面词采用
“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应
”;
反面词采用
“不应
”或
“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宜
”或
“可
”;
反面词采用
“不宜
”。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
……执行
”或
“应符合
……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可参照
………执行
”。
附加说明
本规定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
参加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防核工业部国营二六二厂
主要起草人:徐宝林
焦兴国
胡贵
胡世超
黎显生
罗崇嵩
周修华
阮志大
徐宪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