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人“抓贼”误伤居民
警方作出拘留决定成被告 经法院调解不再拘留
曾在自家小区抓住过小偷的张先生,在楼道内盘问一名他认为可疑的女子时与对方发生冲突,并将对方打伤。后因不满丰台公安分局对自己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张先生将警方告上法院。近日,经丰台法院调解,张先生撤诉,丰台公安分局也决定不再拘留张先生。
张先生说,他曾在自家居住的小区内抓过小偷。去年8月26日下午,他在楼道内发现陌生女子王女士形迹可疑后,便上前盘问。当时,王女士因害怕转身就跑。认为对方形迹可疑,张先生上前将其抓住,并要查看王女士包内是否有作案工具。因无法接受张先生的行为,王女士与他发生谩骂和肢体冲突,后双方均报警。
据悉,丰台公安分局介入后调查确认,王女士没有犯罪嫌疑。张先生对王女士实施了殴打行为,造成王女士头部、胸部软组织挫伤,牙齿松动,已构成轻微伤。为此,该分局决定对张先生处以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
对此不服,张先生将丰台公安分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警方对他的处罚决定。张先生认为,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协助派出所、街道做好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有义务对陌生人进行询问和盘问。庭审过程中,丰台公安分局答辩称,张先生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他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王女士受伤,因此,警方根据相关规定对他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是恰当的。
法院认定,张先生确实殴打了王女士,并造成对方身体损伤,丰台公安分局的处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张先生在以往抓住过小偷的经验基础上,怀疑王女士是小偷而进行追赶,且是在被王女士辱骂下打了她,这与一般的殴打他人有很大的不同。
最终,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多次庭下协调工作,并对王女士进行劝说。最终,张先生赔付了王女士1500元医药费后,得到了她的原谅。丰台公安分局也表示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在双方民事争议解决完毕,且王女士明确表示不要求执行拘留的情况下,可以不执行拘留。随后,张先生撤诉,警方也表示不再执行对张先生的处罚决定。
结案后,张先生表示,他通过这件事吸取了教训,以后将依法履行一个公民维护社会治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