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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期间房屋损坏房主维修
2008-09-11 14:03 来源: 法制晚报
  门脸房被撞坏 承租人要求房东修理遭拒 自己掏钱修好后索赔———

  事件回放

  小白以每年租金4万元租下了靠近北京火车站的一间门脸房。

  经房东同意,小白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计花费3万元。

  没想到,刚装修完不久,一辆失控的汽车就撞上了这间门脸房,落地的大玻璃窗破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小白要求房东修理房屋遭拒,自己花费近1万元做了维修。

  房东认为,修理房屋的费用和装修费都是在小白租赁期间发生的,与自己无关,因此拒绝支付。

  小白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

  司法解答

  丰台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朱丽解释,首先,维修落地玻璃窗的费用由房东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同时“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不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小白和房东对于落地玻璃窗的受损都不存在过错,因此,修理费用应该由房东承担。

  其次,如果双方解除租赁合同,3万元装修费应当由小白和房东共同协商分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

  因此,对小白所花费的3万元装修费用,小白可以与房东协商,协商不成的,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房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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