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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未建完不得交房
2007-02-05 11:00 来源: 京华时报

昨天,市建委发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3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小区内的水、电、气、道路,以及规划中有绿化、商业、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必须全面建成后,开发商才能交房。

商业、医院列入服务设施

《办法》中首次明确了“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范围,即除水、电、气、供热、道路等,还包括小区内绿化、商业、学校、医院、社区管理服务设施。今后,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用的具体内容将写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服务设施未建完不予验收

此前,由于开发商往往不按照规范或时间交付配套设施引起了很多投诉。此次制定的《办法》从土地、规划、招标、施工许可、商品房住宅预售5个行政审批环节,给开发商设定了层层“关卡”。

今后,开发商从申请土地使用权时开始,必须将规划意见书中要求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附加条件。开发商在申请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制定具体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时间表。如果开发商不按照建设方案将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毕,住宅小区将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入住手续,开发商也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办法》要求,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施工要避免影响前期住户

另外,新建住宅要保持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采取分期建设的,应建成与下一期施工工地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应完成道路、道路照明或者绿地建设。

这一规定将解决居民入住时水、电、气、热等与住宅同步使用的问题,同时将解决后一期住宅的施工对前期住宅已入住居民的影响问题。

市建委质量处处长郑伟革说,除3月1日后新建的住宅项目要按照《办法》执行外,对于截至2007年3月1日、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是未开始进行施工招标的所有住宅小区项目,也将按照新《办法》执行。已竣工的项目和已经完成施工招标的项目则不用执行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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