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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不得超过交通罚款数额
2008-11-23 09:39 来源: 北京日报
  近期,公安部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进行了修订。其中,修订后的《规定》写明:交通违法罚单的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11月21日,公安部网站发布公告,针对《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回收截止时间为12月5日。

  首次规定滞纳金上限

  《规定》增加了对加处罚款总额上限和缴款告知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交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孙先生就曾在2007年有2次交通违法。后来出国,他把这件事忘得一干二净,直到2008年该验车时才发现,两张罚单都已经逾期快一年了,算下来,他应该缴纳的滞纳金高达近3000元,远远超过了两张罚单本身。

  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改参照最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增加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

  另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定电子眼要向社会公示

  目前,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但是,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此次修改明确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电子眼录违法25日内须提供查询

  《规定》要求,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录入10个工作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另外,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信息,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予以消除。

  《规定》还写明: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交管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呼吸测试达醉酒才可验血

  《规定》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从而减少了执法环节,提高了执法效率;同时增加了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另外,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侯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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