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像望京“慧谷阳光”小区209号楼2单元的22位业主那样,在小区业委会没有成立的情况下,先成立“单元业委会”并不被允许。昨天,在市建委、市规划委、市民政局、市社工委联合召开的会议上,市建委主任隋振江明确表示,如果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单幢楼、单元或者楼层的业主就不能成立“业委会”。隋振江强调:“物权的行使必须和社会公共利益结合起来,单幢楼或者单元成立业委会的前提是小区业委会已经成立,已经确定了议事规则。”
今年1月1日,市建委、市民政局等4部门在去年年底联合出台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开始实施。根据《指导规则》,社区居委会将负责筹备业主大会,并划分物业区域。1月6日,从2004年开始入住至今一直没有成立业委会的望京“慧谷阳光”小区,209号楼2单元的22位业主根据《指导规则》的第28条“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务,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成立“单元业委会”,并准备要求物业公司返还楼道内6块广告牌的广告费。隋振江表示,物权的行使必须和社会公共利益结合起来综合考虑。他强调,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有区域划分的,不是随便一个范围就能成立一个业委会,并作为一个主体,代表小区业委会行使相关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