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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尸体检验的处理规定
2009-01-23 12:07 来源: 望京网
    尸体检验是查清死亡和事故原因的最好的鉴定方式。尸体检验可以由病人家属提出,也可以由事故发生单位提出。事故单位提出尸检要求的,必须取得病人家属同意,并签订《尸体检验协议书》。进行尸体检验应当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死者的家属对于死者的尸体有处置权,是否作尸检不必得到事故单位的同意。相反,如果事故单位想通过尸体解剖查清事故责任,必须征得病人家属的同意。
    《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条例》第十八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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