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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钱财绑架撕票判极刑 "乐观"死囚要上诉
2009-04-18 09:1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80后青年勒索钱财绑架撕票


     中国法院网讯   二十几岁的年龄本应该是步入社会、担起家庭责任、憧憬幸福未来的年龄,而有两个80后的年轻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制定“目标”,经过一番“努力”,却把自己堵死在自己设计的“人生路”上。一个将自己的人生定格在24岁,另一个或许在他重获新生时将会白发苍苍。

    4月17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刘建军、毛记绑架案。一中院以绑架罪一审分别判处刘建军死刑。毛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建军、毛记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十五万六千元。

    家住房山区青龙湖镇的刘建军,24岁,中专文化,无业。 家住通州区张家湾镇的毛记,23岁,中专文化,无业。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建军、毛记预谋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并为此多次寻找作案现场及作案对象。2008年3月21日晚,二人在朝阳区望京南湖西园某银行附近,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将刚刚停车回家的胡某劫持至其停在路边的轿车内,后由刘建军驾车将胡某劫持至房山区境内,并在途中劫取胡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20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并向胡某逼问银行卡密码,后取出现金人民币1万余元。刘建军、毛记又逼迫胡某电话联系其家属索要赎金人民币6万元。后二人继续将胡某劫持至房山区青龙湖镇一采石场内,刘建军、毛记用胶带捆绑胡某的手、脚,扪堵其口鼻、缠绕其颈部,致胡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后二人将胡某拖至附近一土洞内焚烧。当胡的家属将钱打入胡的账户后,刘建军、毛记从中取出赎金人民币2万元,将胡某的轿车抛弃在北京燕山附近。所得赃款被伙分。

    公安机关接报案后,经调查将毛记作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后将毛记抓获,毛记被抓获后交待了其伙同刘建军绑架杀人的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又将刘建军抓获,并从二被告人处分别起获了招商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各1张,这2张银行卡经查为胡某所有。后刘建军带领公安人员在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一土洞内找到尸体,经鉴定确认是胡某。

    一中院认为,刘建军、毛记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刘建军、毛记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予以惩处。鉴于毛记在犯罪中的作用及毛记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所以可作为量刑情节酌予考虑。

    宣判后,记者采访了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刘建军,让记者没想到的是,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刘建军显得很坦然。当记者问他是否对他所做的事情感到后悔时,他说“后悔不后悔有什么用。”记者问他有没有要对家里人说的,他说“只想让家里人照顾好老妈。”在回答记者这些问题时,刘建军的脸上始终带着笑容。刘建军还反问记者说“有没有见过死刑犯这么乐观的”?在记者临走时,他还向另一名被告人毛记喊道“兄弟,好好活着吧”。

    最后,刘建军表示不服一审的判决,他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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