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 孙思娅 通讯员 李佳)17日上午,因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并撕票,刘建军和毛记两人被市一中院分别判处死刑和死缓,共同赔偿死者家属75万余元。
刘建军和毛记分别只有24岁和23岁。法院查明,2008年3月21日晚,二人在望京一家银行附近实施了他们预谋已久的绑架。二人用刀威胁女子胡某,将对方逼在轿车内,劫持到房山区,抢走胡某随身携带的2000余元现金,并从她卡里取走1万余元。第二天,两人电话联系家属索要6万元赎金。
胡某的丈夫唐某接到电话后立即报警,并于当晚从外地赶回了北京,之后几天内,分数次汇出了6万元。然而,在从银行卡中取出2万元现金后,刘建军和毛记用胶带捆住胡某的手脚,贴住胡某的嘴巴鼻子,致使胡某被闷死。二人将尸体焚烧,并将抢来的轿车丢弃在燕山附近。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将毛记抓获,他交待出了同伙刘建军,随后刘建军也被抓获。法院鉴于毛记揭发了同伙刘建军,并赔偿了胡某家属的部分损失,因而酌情对他处以了缓刑。